投資移民台灣停留日數計算 投資移民投資是指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,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(HF162)。請注意投資項目不包括購買房地產及股票。 申請人在臺居留天數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,方得申請定居: 1.「連續居留滿1年」:在臺居留連續滿1年,且期間累計出境日數未超過30日;或 2.「連續居留滿2年」:在臺居留連續滿2年,且每年在臺日數累計達270 日以上。 而申請投資移民的大家可能都會遇到這個問題,到底居留日數怎樣計算?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,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期間,指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,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。但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許可居留者,指連續居留滿五年,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。 其出境次數不予限制,出境日數自出境之翌日起算,當日出入境者,以一日計算;其出境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,附有證明文件者,不予累計出境期間,亦不予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。注意: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台居留天數,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。 相信大家看完都不會明白裡面的內容,以下有個例子讓大家更清楚明白。 陳先生於2017年5月5日獲取居留證,則由2017年5月6日開始計算,一年間沒有出境多於30日,107年5月6日就能申請定居。 方法1: 2018-05-06申請定居,倒算回來從2017-05-06開始計算。符合「連續居留滿1年」:在臺居留連續滿1年,且期間累計出境日數未超過30日。 王小姐於2017年5月5日獲取居留證,則由2017年5月6日開始計算,一年間(2017-06-01至2017-06-10)出境10日, (2018-02-01至2017-03-01)出境28日。由於王小姐在2017年5月5日獲取居留證後的居留期間出境天數超過30日,因此王小姐不能在2018年5月6日申請定居,但王小姐可以選擇方法1。 方法1: 2018-08-02申請定居,倒算回來從2017-08-02開始計算。符合「連續居留滿1年」:在臺居留連續滿1年,且期間累計出境日數未超過30日。 張先生於2017年5月5日獲取居留證,則由2017年5月6日開始計算,一年間(2017-06-01至2017-07-01)出境30日。於2018年5月1日張先生當天早上出境台灣,晚上再次抵達台灣。由於張先生在居留期間有一天是當天來回,由2017年5月6日開始計算出境天數超過30日,因此張先生不能在2018年5月6日申請定居。 方法1: 2018-07-02申請定居,倒算回來從2017-07-02開始計算。符合「連續居留滿1年」:在臺居留連續滿1年,且期間累計出境日數未超過30日。 李小姐於2017年5月5日獲取居留證,則由2017年5月6日開始計算,二年間(2017-06-01至2017-08-01)出境61日及(2018-09-01至2017-11-01) 。由於王小姐在居留期間二年間累積在台灣的天數270日以上,因此王小姐可以選擇方法2 。 方法2:2019年5月6日申請定居,倒算回來從2017-05-06開始計算 。符合「連續居留滿2年」:在臺居留連續滿2年,且每年在臺日數累計達270日以上。 其實大家如果覺得還是不清楚明白,其實是可以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入出國日期證明書,這樣白字黑字寫清楚,大家就可以知道自己的居留天數了。而申請這份入出國日期證明書,需要準備規費新臺幣一百元及以下文件: (一)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(可向本署各地服務站、駐外館處索取,或至本署全球資訊網下載)。 (二) 證明文件(正本驗畢歸還、影本留存歸檔): 1. 本人親自申請時,請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文件(如國民身分證、護照或居留證)之正本及影本。 2. 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時,請攜帶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雙方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及影本、法定代理關係證明文件。但其法定代理關係證明文件為戶籍謄本者,得免檢附。 3. 委託代理申請時,請攜帶申請人及代理(受委託)人雙方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及影本、委託授權書正本。 4. 以利害關係申請時,請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及影本、「公務機關所核發」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。 其實最保險的方式當然是多預留幾天緩衝時間,不要把出境天數拖到30天,建議還是到29天或更短,畢竟都用了一筆錢辦移民了,當然是速戰速決啊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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