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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寵物唔絕育要罰錢?要申請先可以唔洗絕育!

2018-4-30 17:44| 發佈者: elton| 查看: 2474| 評論: 0

摘要: 動保法有一個條文規定-特定寵物飼主應該要為寵物絕育,亦有一個紅色橫額寫住罰25萬。


事實係:申報就可以唔洗絕育!

動保法有一個條文規定- 特定寵物飼主應該要為寵物絕育,亦有一個紅色橫額寫住罰25萬
令到大家都覺得恐慌,好多人以為呢個條文代表嘅係100%強制絕育,
但大家可能無注意到嘅係條文嘅後半部寫明左:
飼主向主管機關申報,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,可以不用絕育」!


呢項新條文規定嘅目的在於管理貓狗嘅生育數字
比政府可以知道台灣有幾多飼主諗住繁殖自己隻寵物、
同埋減少機會呢啲繁殖後嘅寵物會比人棄養。


而且呢項條文可以令非法繁殖業者無得走,
唔可以再用「以封利是補貼之名,行買賣之實」黎逃避法律漏洞,
TSPCA呼籲合法寵物業者應該要大力支持呢項條文先岩!

絕育條文嘅好處:

一、打擊非法繁殖業者
  繁殖都需要報備,
非法繁殖業者唔可以隱藏。

二、有效管理寵物數量
  由於繁殖都需要報備,主人要再諗清楚啲究竟自己隻寵物需唔需要生。

三、減少寵物行為問題
  一啲
寵物發情時會有嘅問題,例如:亂屙尿、唔小心咬人等等。

四、預防寵物某啲疾病
  例如子宮蓄膿、乳線腫瘤、圍肛線腫瘤、陰道腫瘤、睪丸腫瘤、會陰疝氣等等。


參考條文:

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

(1)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,
但飼主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,
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,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,植入晶片,辦理寵物登記。

(2)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,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。


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

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,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
並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,或限期令其改善;經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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